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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振兴行动计划")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我校进入"振兴行动计划"重点建设是党和国家交给我校的时代重任,对于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大学的差距,打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迎接科学技术革命的挑战,把我校建成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确保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实施我校"振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振兴行动计划"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及其分计划规划建设项目。学校"振兴行动计划"总规划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以下简?quot;分计划"):
1.学科建设分计划;
2.队伍建设分计划;
3.科研基金分计划;
4.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
5.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分计划。
第三条 各分计划应依据本办法和各分计划建设任务的特点,制订分计划管理办法。"振兴行动计划"的管理文件均经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各部门、各院、各项目负责人均须严格执行学校"振兴行动计划"管理文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制订"振兴行动计划"建设总目标和建设项目,领导学校"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实施,审议研究"振兴行动计划"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各分计划项目规划。重大事情按照《东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规范》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负责学校"振兴行动计划"总规划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归口管理"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负责"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并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各分计划成立分计划领导小组,在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振兴行动计划"实施的各种规定、办法;
2.组织起草有关分计划建设项目的管理文件与实施办法,提交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3.负责起草分计划建设规划,组织分计划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提交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按要求对已实施建设项目组织监控、检查、评估、验收、总结,实现分计划的建设目标;
4.负责制订分计划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5.协调分计划在建设中的各种关系。
第七条 各分计划不再设立办公室,由相应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分计划日常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分计划建设项目。即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分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分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基金分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分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助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起草总经费使用计划,汇总和协调各分计划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起草"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经?quot;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行动计划项目仪器设备日常归口管理工作,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工程招投标工作;教务处会同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起草"振兴行动计划"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办法,经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在保证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把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与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提供实施项目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学校振兴行动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计划领导小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各分计划的特点,组织起草分计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分计划管理办法应贯彻以下原则:
1.符合《高等教育法》、本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之规定;
2.最大可能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尽可能地增加建设性经费投入(仪器设备、修缮等);
3.依靠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各环节中的咨询、评审、监督作用;
4.有严格的立项项目论证、评审制度;
5.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制度和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建设任务书;
6.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买重大设备等应根据学校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公开招标投标竞争的原则;
7.应有实施和检查办法,以利于学校组织检查、评估和验收。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取得成果的项目,学校可及时予以调整、中止,直至撤消。
第十二条 各分计划应根据学校的总目标和分计划的建设任务进行立项建设,立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先进水平大学动态,针对我校实际,以把我校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为总目标进行立项建设,同时应注意学校总计划的系统性、整体性,互相协调,互相配合,避免重复建设,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 各分计划规划和立项项目经立项论证后,按《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程序审议,经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分计划在实施立项项目过程中大胆创新,但应以学校利益为根本,以完成项目任务为目标。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由各分计划领导小组按一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报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振兴行动计划项目总经费规划,审批"振兴行动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并可根据五个分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分计划领导小组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进行项目规划和实施分计划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填写《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批准实施表》,由分计划领导小组组长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批准实施。分计划项目经费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支。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负责向财务处、教务处和有关部处下达项目正式启动通知。财务处按批准项目计划划拨经费额度。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执行。教务处负责与仪器设备有关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设备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在保证高质量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提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校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振兴行动计划捐助的经费和设备,统一纳归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直接捐助给指定立项项目的归项目负责人负责。立项项目争取到国家支持或争取到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和设备归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东南大学"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
二00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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