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分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分计划(以下称"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的顺利实施,推进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为学生提供宽松的成才环境,使"振兴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规划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十六个部分:
1. 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建设;
2. 专业基础实验中心建设;
3.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新专业建设;
4. 课程建设;
5. 教学改革专项;
6. 教材建设基金;
7. 网络课程;
8. 教学基础设施改造;
9. 学生创新实践活动;
10. 远程教育工程;
11. 图书馆现代化建设;
12. 校园综合信息化系统建设;
13. 学生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
14. 校园文化环境及大学生活动中心建设;
15.研究生公共实验室建设;
16.无锡分校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工作小组,在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校教务处归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各项目的实施管理。在"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检查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对实施的项目组织评估、验收、总结。
第五条 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均应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教师参加,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承担各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并接受学校的检查。项目负责人若需变更,应由所在建设单位提名,报学校"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所有项目设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一般由学校或教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初步确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书》,经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评议、初审通过;由"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答辩和评审,报学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确立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所确定的经费额度要求,填报《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阶段成果、实施细则和分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及设备采购清单,以利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各项目均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的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如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报《项目内容变更申报表》,由所在项目单位(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填写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如有涉及预定目标、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由"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求各项目每年提供一次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执行计划。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可及时予以调整、中止,甚至撤消。
第十四条 各项目验收工作在执行期中止后六个月内完成,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及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完成情况;经费及设备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规划和实施。学校可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项目经费总额由学校一次批准通过,分年度核发。经费开支由"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各项目总负责人审核。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部门财务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振兴行动计划"的开支预算范围
1. 业务费: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资料费、网络费、邮资费、差旅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除"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项"、"教材建设基金"、"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学生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六个分项目以外的分项目的业务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项"、"教材建设基金"、"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学生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六个分项目的业务费一般不超过80%。所有分项目的业务费应严格按照经学校批准的论证方案控制执行。
2. 设备购置费:项目实施中经过立项、论证,按照振兴行动计划设备采购程序所发生的教学实验设备专项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大型软件购置费、图书购置费及其购置设备所发生的安装费、运输费和附加费。专控设备须办理专控商品购置审批手续。除"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专项"、"教材建设基金"、"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学生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以外的分项目中,设备购置费在可支配经费中所占比例应控制在80%以上。其它分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论证方案实施。
3. 修缮费:项目实施中有关项目所涉及的实验室改造、教学条件改善所发生的修缮改造费。项目的修缮费应控制在10%以内。
4. 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经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如必要的自制设备费、委托编制软件费等。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一般应持有资质证书单位的正式发票。"网络课程"项目可列支部分开发费,但应严格控制比例,并应由"公共服务体系分计划"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应严格控制手提电脑、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摄影设备、空调等两用品的购置。凡属专控商品的设备,均应在《任务书》中对其用途及使用率加以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报销程序应按照学校《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均应由项目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设备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设备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振兴行动计划"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分计划领导小组
东南大学教务处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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