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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我校建设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学校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设立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使我校实现部分优势学科从国内领先到国际领先水平的转变,实现传统学科结构向体现21世纪高新技术主干学科的转变,实现以工为主、理工医结合、科技与人文交融、工理医文管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转变。根据《东南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要瞄准国家关注的重要领域,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前沿,根据我校学科结构调整和建设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创新意义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三条 努力贯彻、实施学校教育振兴计划,增强学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能力,优先培植一批重大(重点)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包括:
1.科学或技术前沿重大问题,我校有基础,如完成可望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
2.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应用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 申请重大(重点)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明确和分阶段的研究目标,有高水平的创新的学术思想,提出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并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景。
2.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并相互协调有机联系的若干子课题组成。课题之间,课题和总项目之间在学术上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课题设置不宜过宽过泛,应采取有限目标,明确目标。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协调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4.具有合理可行的子课题之间、研究成员之间学术上配合和协作的方案以及管理组织的协调办法。
第六条 立项、评审与审定
1.在校、院(系)两级深入研讨和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院(系)或院(系)际联合提出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建议,并填写"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申请书",向学校提出申请。
2.由学校组织校内专家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然后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预审通过的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行动计划"学科建设分计划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学校领导最后审定批准。
3.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目标,择优支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重点鼓励、支持学术团队。项目主持人须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项目主持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项校内学科建设项目。项目主持人一般应为50岁以下中青年教师。不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二名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申报经费额度:工科项目申报经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项;理科、医科项目申报经费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项;文科项目申报经费数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每个重大(重点)研究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
第八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并评议各子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研究下季度进展计划,并将本阶段进展情况报送校行动计划办公室,(一般应在6月底、12月底报送)录入学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年终向学校"行动计划"办公室报送"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九条 学校对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会,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财务、人员等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学校根据评估报告和"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评估管理条?quot;对项目提出奖励办法调整意见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从2002-2004年每年拨款1/3,经费拨至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经费使用和管理按"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每年对项目财务状况审计一次。对于没能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当年任务,或财务管理混乱,违背学校开支原则者暂停拨款进行整顿,调整。对完不成预定目标,达不到预定水平的项目,经学校批准予以终止。对于完成好的项目因建设需要可适当增加拨款指标,确保国际一流水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变更,由院(系)学术领导小组协商提名,经院(系)确定,报学校批准。子课题负责人变更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提名,经院(系)批准,报院(系)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和子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请新的学校学科建设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可以在自筹的科研经费中给予参加项目的研究生科研津贴,津贴标准及数额报科技处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立项后,分批拨款,滚动发展。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经费不用于基础建设条件费和人员经费,学校、院(系)不扣管理费、水电费,课题组不提酬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六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学校学科建设分计划工作小组同项目主持人及项目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
第十七条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重点)项目和课题任务为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和数量和质量、获得的科研经费项目和数额、项目组织管理经验及问题。
第十八条 验收前项目主持人向学校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与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对比材料和论证"、"项目研究代表性论著"、"项目成果简介"、"项目经费开支汇总",于验收前一个月报学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学校聘请5-9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重大(重点)研究项目验收意见"。校学校建设分计划工作小组提出结题审核意见报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学校签?quot;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东南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档案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动计划"学科建设分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振兴行动计划"
科研基金分计划领导小组
东南大学科技处
二00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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