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9]3号文《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行动计划"总体建设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江苏省政府配套专项资金拨款。
第三条 我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经及金融政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购置、新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章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东南大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是学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七条 "行动计划"财务管理小组是"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在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的调研、起草、汇总、编制,提请经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 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4. 对项目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
5. 定期向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提交"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
6. 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报,报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
7. 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审计。
第八条 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授权以下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预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报销审批:
1. 队伍建设:人事处负责实施,人事处处长负责报销审批。
2. 学科建设:研究生院学科办负责实施,学科办主任负责报销审批。
3. 科技基金:科研处负责实施,科技处处长负责报销审批。
4. 基础设施改造: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后勤管理处处长负责审批。
5. 公共服务体系:教务处负责实施,教务处处长负责报销审批。
如因工作需要,报销审批负责人可授权子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具审批授权通知书,报校财务处备案、执行。各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子项目的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审批实施,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quot;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报告,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纳入我校总预算计划的组成部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条 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按照"行动计划"规划的总体要求,对本专项资金进行总体切块分配。
第十一条 各分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行动计划"项目使用预算,报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财经领导小组编制学校"行动计划"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各项预算,按项目内容和所需开支范围编制,并同时按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江苏省政府配套专项资金拨款分别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将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批复预算,分别下达到各院系、项目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按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四章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而需要的特殊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各分项可支出范围和比例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技基金、公共服务体系等项目支出按照"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置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是指"行动计划"项目中骨干津贴、引进人才、奖励优秀的有关人员以及国际人员交流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业务费是指"行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学术交流、低值易耗品、资料、出版专著、教材等费用。
第十八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列入"行动计划",并经物资装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过的设备的购置费用,含教学、科研专业设备购置、一般设备购置、图书设备购置、安装费、运输费和关税以及必要的设备维护费。
第十九条 修缮费是指"行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建实验室、改善办学条件发生的修缮费用,新建、扩建工程不列入修缮费中。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是指"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中同意列支的上述四种费用支出之外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条 以上五类费用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在教育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礼品费、招待费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收支决算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江苏省政府编报项目资金的年度收支决算,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应力求完成预订的经费安排计划,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对当年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部分经费,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振兴行动计划"
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二00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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