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东南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以下称为"振兴行动计划")项目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振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在校"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务处归口负责"振兴行动计划"项目设备执行与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对"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投资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拟定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三条 归口负责"振兴行动计划"项目设备的招标合同签定、免税、报关、到货、安装验收和索赔等工作。
第四条 按上级要求及"振兴行动计划"项目有关文件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第五条 在"振兴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建立系统的项目设备文件资料与档案,并妥善保管,防止文件资料的丢失或泄密。
第六条 组织落实项目设备出国接机培训和国内仪器设备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论证与购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对直接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海关有关规定、科教用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及《东南大学进口设备采购、验收及海关免税申请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根据"振兴行动计划"投资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任务,学校设备的整体配置情况及设备利用率等,组织仪器设备专家组对各分计划中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仪器设备,则一律按《东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细则》执行。其合同签定,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办理,加盖"东南大学订货合同专用章"方有效。
第十条 不实行招标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购置,但报销时需到教务处登记建帐。
第十一条 进口仪器由教务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确定代理进口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购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所调研厂商必须三家以上,最终厂商的确定则分别按招标类和非招标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应对项目仪器设备申购加强监督和检查,严禁私收回扣或让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按有关纪检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无法拒收的回扣,应按有关规定如实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振兴行动计划"设备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振兴行动计划"各项目中的设备经费及运杂费由各建设项目经费中支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各分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索赔
第十五条 设备到货后要及时派人提运,不得滞留。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人亲自押运。
第十六条 提货人应对设备外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和其它异常现象以后方可提运。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教务处应及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运转等验收工作,设备的验收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的90天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含节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 凡是由厂商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一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记录,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由教务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一起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及运输中发生问题需要索赔的设备,在索赔中应坚持原则,维护学校应有的权益,避免学校资源和财产的损失。对参与索赔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到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登记、建帐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非标组装及自制设备,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严格按照《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在申购时应落实好操作、维护人员,并安排参加接机、培训工作,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后,须在90天内完成该仪器设备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振兴行动计划"办公室
教务处
二○○一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