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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要,合理用药,节约开支。
2、医疗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二、适用范围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含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我校学生公费医疗待遇。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我校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三、医疗卡
1、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并取得学籍后,由各院、系统一到学校指定部门办理医疗卡(与校园卡合一)。
2、医疗卡遗失后须到学校指定部门挂失,再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证明,交纳成本管理费
后方能补办。
3、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各系统一收回医疗卡上缴校医院及校内各医疗点后办理盖章离校手续。
4、医疗卡及病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持他人医疗卡及病历就医者,除当事人自付医疗费且作出书面检查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就诊制度
1、必须在校医院及校内各医疗点就诊,且先挂号后就诊。挂号时须出示医疗卡、病历,无卡就诊者按自费处理(抢救除外)。
2、在中大医院、校医院及校内各医疗点门、急诊就诊者,个人自付医疗费45%。
3、参加医疗保险的同学,住院医疗费先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后超出保险退赔金的医疗费中可报销部份按70%报销。
4、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同学,住院医疗费在公费医疗可报范围内报销65%。
五、转院
1、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者,应由经治医生提出并开具转诊单。原则上转往中大医院,个别病情特殊需转至其它医院诊治者须经中大医院医务处或校医院审批。
2、在转院门诊治疗中,凡一项超过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校医院及各医疗点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除外),住院期间单项检查在300元以上,须经中大医院医务处审批,否则费用自理。
3、传染病、精神病、放疗等特殊病种及医疗项目,可指定在本市相关医院就诊。
六、报销须知
1、新生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认定,一年内经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此期间的医疗费用自付。
2、经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在学在籍的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的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内)按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自付。凡发生此类学籍变动的学生,须持学生主管部门开具的流转单到校医院备案,方能办理离校或学习注册手续,复学时根据校医院备案名单一次性报销医疗费。
3、学生离开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寒暑假及实习见6(12)条]。
4、学生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而发生伤害,其肇事者、受害者的医疗费自付。
5、凡经校内各医疗点转至中大医院就诊者,凭转诊单、医疗卡在中大医院划卡就诊,无转诊单者,费用自理。如病情需要住院者,须凭住院证到所在系领取空白支票申请单,并由系领导签字、盖章,再到学校医院办公室签字、登记、盖章。最后到财务处交纳支票数额的30%作为住院预交金。
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发票、住院清单、医疗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再到校医院报销。
6、已婚学生应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和独生子女费用学校不承担(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7、医疗费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8、药品:公费医疗报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版)规定,凡进口药需经校医院或中大医院医务处审批方可按比例报销。对于不属公费医疗范围内的药品,应按国家规定全部自费。非药类按南京市医保报销目录规定执行。
9、未经批准自行到非指定医院就诊,医疗费一律自费。
10、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护理费、一次性用品材料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整肢、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正畸、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11、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及各种会诊费用,不予报销。
12、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1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用一切费用(包括医疗及抢救费)不予报销。
14、学生在入学前的疾病,如先天性疾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气功医疗费不予报销。
15、学生寒暑假回家,因急诊在当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诊。返校后,凭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双处方、医疗卡报销。寒假报销5元,暑假报销10元。
急诊即转住院治疗或抢救手续齐全,可报销50%。一切慢性病费用不予报销。
16、学生外出实习半年以上者,门诊医疗经费个人承包。由学生所在院系统一造表报送校医院审核后,交财务处统一将费用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17、疾病或伤残后果较为严重,继续学习将会加重病情,最终因健康原因完不成学业,如精神类疾病等。伤残严重,经治疗后学习仍然不能自理者,作退学处理。
18、参加医疗保险的同学,因病领回的住院理赔费返还个人,超出保险退赔金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19、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当年12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销,过期作废)。
七、学校授权东南大学医院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