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东南大学学生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出版物管理,依照国家相应法律、法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有言论、出版自由,学生有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及校内的民主建设、科技文化、后勤服务、学习、生活和其他问题通过出版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言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版物,是指以文字、音像、图案等形式将其内容在校内外公开传播的宣传品。受管理的出版物有:

1、文字作品,包括著作、板报、刊物、小册子、文章;

2、音乐、录像作品、戏剧作品;

3、绘画、摄影等艺术作品;

4、其他形式的作品。

校内的启事、广告、通知不视为出版物。

第四条  学生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与党的基本路线相抵触,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等。学校禁止有以下内容的出版物发行:

1、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

2、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3、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

4、其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出版物的作者、编辑和主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其作品负责。

第五条  学生出版物根据其传播范围,实行两级管理:

1、面向全校师生的出版物,其管理机关为校团委;

2、面向本班级、本院()的出版物,其管理机关为本院()分团委;

学生刊物须报校团委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出版物应向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依批示出版。

第七条  管理机关对学生出版物有终审权。对一次性出版物,视作品长短,其管理机关应在接到送审刊物的1-3天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发行的答复;对期刊,管理机关在接到送审刊物的一周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发行的答复。

第八条  出版物发行人应按照管理机关规定的发行方式发行出版物,如需张贴,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张贴。

第九条  经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方式发行的出版物受到学校的保护。

第十条  学生创办刊物,经费自筹解决,可以接受有关单位捐赠,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登记在册的学生期刊应于每年十月向校团委申请重新登记。学生刊物名称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校团委重新登记备案。停刊须在校团委办理停刊手续。不按规定重新登记和重新登记未获通过的,视为停刊,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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