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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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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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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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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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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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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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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开研究生课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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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新增开的课程,应填报新开课程审批表,经所属分委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未填报或虽填报但未经批准的新开课程,其学分成绩均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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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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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组(研究室)报分委会,由分委会集中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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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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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下一学年开出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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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一览的课程总目录,因故不能及时开课者,应及时提出停开或缓开该课程的报告,经院(系、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提出停开课程报告或虽提出报告但没有批准的,均按能够开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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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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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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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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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一学年研究生选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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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应与培养方案上所列课程一致,名
称不符者一律不予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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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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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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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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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选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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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下一学年的研究生选课目录,发至教研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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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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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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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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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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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按研究生所选修的课程名称分别填写《研究生选课统计表》一式两份,公共课(除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单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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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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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报研究生院培养办;跨院(系、所)选课直接报开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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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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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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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次学期上课时间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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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结束前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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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公共课程;研究生院组织各院(系、所)教务助理集体排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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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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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选、退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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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选修课程时需填写《研究生课程表》一式两份,跨院(系、所)课程交开课单位;公共课程交研究生院培养办。
2、退选课程由研究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报院(系、所),然后分别报开课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办。
3、退选、增选研究生课程每学期每位研究生限1-2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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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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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院(系、所)教务助理、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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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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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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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考试日程、通知考试时间及教室
2、缓考在次学期开学后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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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前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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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教务助理、任课教师、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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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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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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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前10日内将成绩单及试卷交院(系、所),公共课程直接交研究生院培养办。有大型作业或做小论文、读书报告而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需事先经院(系、所)批准,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上报成绩。过期不交成绩单者,本次考试成绩无效。2、各院(系、所)将成绩登记或输入计算机后,原始成绩单交研究生培养办保存,考卷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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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的考试成绩,各院(系、所)最迟于下一学期的前三周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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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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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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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旁听、选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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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校旁听、选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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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后两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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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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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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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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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情况,填写《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一份交院(系、所),一份交导师保存,一份由研究生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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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汇总后于入学后五周内交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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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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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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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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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应在教研组(研究室)内公开进行,并由教研组(研究室)主任审核。2、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硕士生2年半,博士生3年)完成,并考虑论文评阅、答辩时间,制订计划时应留有余地。3、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各一式三份,一份报研究生培养办,一份交院(系、所),一份由教研组(研究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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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博士生在入学一年左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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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教研组(研究室)、院(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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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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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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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工作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工作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进行。2、博士生及文管类硕士生在答辩和授予学位前应按有关要求(见附件)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与专著。3、应届毕业硕士生应在第五学期内答辩结束;毕业并上交有关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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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提前答辩须在培养办申请同意,申请时间为毕业当年1-2月和上一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对延期)以及每年9月(对提前)提前答辩最早在入学一年半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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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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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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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东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管理办法”。各院(系、所)(研究生多的单位应按学科、专业)统一命题,全校同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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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0-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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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由院(系、所)领导负责,硕士生由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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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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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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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少于120小时,可安排教学实践、生产实践或社会调查。
2、所在教研组(研究室)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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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于第三学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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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教研组(研究室),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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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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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与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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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生在第三学期内进行考核,并提出筛选意见。2、博士生在入学一年最迟一年半年进行考核,并提出筛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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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教研组(研究室),院(系、所)领导,党总支负责人,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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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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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别在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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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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