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他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向东南大学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进行。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办学潜力,积极稳妥地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五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

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五月中旬或十一月中旬,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理同

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考试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和所在单位介绍信。

  (2)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阶段成绩单。

  (5)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与申请专业相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者有与申请专业相关的专著、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一般应与原本科毕业专业相近。跨学科、门类的申请人,如原所学专业的课程与申请专业的大学主干课程差别较大,必须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专业相近的四门大学主干课程(专业基础课1-2门,专业课3-2门)的合格成绩。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登记表到申请专业所在的院(系、所)办理登记手续。有关院(系、所)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申请专业的条件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同等学力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考试计划、撰写学位论文。申请人在院(系、所)登记后,将登记表和课程(学习)考试计划交校学位办审批。校学位办签署的审批时间即为(考试)注册时间。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请见《东南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汇编》的有关部分。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确认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必须在资格审批(注册)通过之日起的四年内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与申请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并由研究生院会同任课教师组织。研究生院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

  3、申请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计划,并由研究生院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下达给任课教师,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考试不及格,允许重考。

  4、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批所修学分,或者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批以前所修学分,均不认可。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因条件不符合未被受理或未获学位,再重新申请学位时原来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再认可。

  5、对取得硕士生学历资格因病、因事中断研究生学习、且已修完全部课程仅未进行论文答辩者,若改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则已修各科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可,但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对因受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一般不接受其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6、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和法学门类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其必修课实行题库管理,由校学位办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年组织两次统一考试。

  7、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可采取跟随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参加硕士课程进修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但课程考试必须按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并事先办理(考试)注册手续。欲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者,应到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旁听手续。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在校学位办资格审查(考试注册)签署之日起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从1999年9月1日起,属于试点学科范围的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九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少数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各院(系、所)必须严格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试行)》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处理。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

  (一)提交学位申请用有关材料:

  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申请人在办理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向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摘要各五份。

  2、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与学分。

  3、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至少一篇(对于文、管专业至少二篇且均为第一作者)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至少一项与申请专业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前五名);

  5、两位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专家(含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学位申请受理与审批

  校学位办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学位论文等提交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办理受理手续。校学位办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同意受理,申请人应到校学位办进一步办理论文答辩或论文补充修改等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修改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论文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按照《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和有关院(系、所)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工作,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自评专家组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的第十三条精神,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涉及的食宿等问题均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东南大学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有关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参见校九届三次(2001年10月24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东南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修订稿)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办。1997年10月修订的《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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