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的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学生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保护学生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下列活动:

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他显著有益性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团体的章程;

3、学生团体的地址或联络地址及联络方法;

4、发起人姓名、年龄、住址及简历。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团体的名称、宗旨;

2、团体的组织机构;

3、团体的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它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校团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从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应当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团体,发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1-2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负责人必须对社团的组成人员和社团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校团委申请,校团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各学生团体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在每学年的十月必须重新登记。由社团负责人携带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总结到校团委认证。校团委及时在网上公布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名单。没有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不得重新登记,予以撤消。过期不进行认证的学生团体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校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顿通知。经整顿无效者,则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天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团体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终止后,应由团委和学生团体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团体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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