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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与培养,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办公室[1994]67号、[1995]9号、
13号、21号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和自行审批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五届以上(含五届)硕士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鉴定或获奖等),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下简称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东南大学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进行。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办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办学潜力,积极稳妥地开展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章 申请人的基本资格
第五条 凡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均具有申请的基本资格。
第六条 港澳台和外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资格同第五条。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认可
第七条 我校每年5月和11月受理在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申请。 具有基本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大学阶段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申请书与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考试申请手续,领取登记表。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下简称申请专业)一般应与原本科毕业专业相近。跨学科、门类的申请人,如原所学专业的课程与申请专业的大学主干课程差别较大,必须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专业相近的四门大学主干课程(专业基础课1-2门,专业课3-2门)的合格成绩。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登记表到申请专业所在的院(系、所)办理登记手续。有关院(系、所)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申请专业的条件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在职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考试计划、撰写学位论文。申请人在院(系、所)登记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在从办理考试注册手续之日算起的四年以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申请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申请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考试计划,并由研究生院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下达给任课教师,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同时同卷考试,并同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会同任课教师组织。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考。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并记录在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参加(每年举行一次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课程英语(或其它小语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考试次数不限,但必须在从办理考试注册手续之日算起的四年内取得合格证书。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二条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和法学门类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其必修课实行题库管理,由研究生院学位办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年组织两次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必须事先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未办理考试注册手续者,此前参加过的其他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取得的各科成绩均不认可。正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就读的学员,在其办理考试注册手续之前已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亦不认可。以同等学力申请过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未被受理或未获学位,再重新申请学位时原来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再认可。
第十四条 对取得硕士生学历资格因病、因事中断研究生学习、但已修完全部课程仅未进行论文答辩者,若改为以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则已修各科成绩以予认可,但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对因受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一般不接受其在职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可采取跟随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生同堂上课、参加硕士课程进修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但课程考试必须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并事先办理考试注册手续。需要跟随我校硕士生同堂上课者,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旁听手续。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全国学位外语统考)通过后,应及时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在已办理考试注册手续的基础上还应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摘要;
2、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应学硕士研究生全部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3、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含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4、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5、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少数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在学位论文开始前,各院(系、所)必须严格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试行)》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专利等,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论文,并附上有关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八条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学位论文等提交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同意授理,申请人应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或论文补充修改等事宜。申请人须在提出学位申请后的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内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一位必须是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校外专家各一人。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欢迎有关人员参加。若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允许在提出申请后的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若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不允许重新答辩或者允许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不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其他事项以及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和有关的院(系、所)设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考试申请、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和学位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每年对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自评专家组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具有学历教学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精神,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申请课程考试和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在此期间的食宿等问题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东南大学向在职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在职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修订稿)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
解释权在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1995年5月制定的《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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