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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事宜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1、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对于本校在职博士研究生,先按对我校教职工有关出国(境)要求规定办理,然后报研究生院按此规定审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在职、定向与委培博士生,欲申请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者,须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且应回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其它有关要求可按此规定办理。
2、与国(境)外进行合作科研,应由导师与所在单位同国(境)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联系。博士生本人私自联系的无效。合作科研应不影响并有利于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完成。合作科研的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相同或主要内容与方向相一致。
3、在国(境)外合作科研的时间一般为半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延期。
4、与国(境)外进行合作科研的博士研究生(下简称合作科研生)在国外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5、合作科研生出国(境)往返机票及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等费用应具体明确出处。在国内办理有关手续之费用自理。
6、合作科研生应按期回国。逾期不归者,取消研究生学藉,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上交学校(对按期回国者,在返校报到时,将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7、合作科研生申报出国手续之程序:
1)凭收到的国(境)外正式邀请函(应为原件,并含以下主要内容:合作科研内容及其要求与起止时间;对方资助方式、内容与数额等)、本人申请(含背景材料之说明)、以及导师与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意见(应加盖公章)到研究生院办理申报手续。
2)申报材料经研究生院管理处、培养处以及主管校长批准后转国际合作处审批。
3)在国际合作处办理出国手续前,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处按规定办理交纳保证金的手续。
4)按照国家教委外事司的规定,为满足办理向上申报及审批手续在时间上的需要,从向研究生院培养处递交第7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至计划中拟定的出国(境)日期止,其之间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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