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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了提高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网络化,加强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便于研究生查询开课内容和网上选课,进一步开展国际化办学,现制定《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一
总则
1、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非学位课。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主干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部分非学位课)应基本稳定,非学位课程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也应相对稳定。
2、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院(系、所)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如果本院(系、所)没有单独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可以由院(系、所)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核。
3、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应有基础理论的深度和广度,也应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和体现前瞻性。博士研究生课程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领域、根据所需的知识结构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来安排教学内容。
4、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为: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学位课程每门2-3学分,非学位课程1-2学分。个别非学位课程学分超过2学分(或40学时)需要经过院(系、所)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经研究生院审批,这类课程数一般不宜超过该院(系、所)非学位课程总数的20%。
二
课程组织与管理
5、研究生课程总体管理由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
6、研究生课程的总体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公共基础课课表、发放教学任务书、考试安排、公共基础课成绩录入等工作),专业课教学组织主要由各院(系、所)负责,研究生院参与协调跨院(系、所)的专业课教学组织。
7、公共基础课教室及其课程分班由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教室和课程分班由各院(系、所)负责。各院(系、所)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过程指导、管理和检查,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8、根据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院每年4月份将全年教学计划和课程开设汇总表初稿下发院(系、所),各院(系、所)核实后于4月底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于5月底之前公布下一年度研究生课程开设汇总表(选课库)。未列入年度选课库的新开或重开课程本年度内一般不再增补。
9、研究生课程选课安排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选课及其管理办法》办理,研究生课程旁听手续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旁听及其管理办法》办理。
10、所有研究生课程对全校研究生开放,由于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对全校开放的研究生课程需要报研究生院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
课程开设、暂停、延期与撤销
11、新开研究生课程由各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批。未办理新开课程审批手续的课程开课无效。研究生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由承担课程主要讲授任务的教师担任。新开(更名)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填写“课程开设申请表”(见附件),经院(系、所)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每年可以集中审核两次(四月份、十一月份各一次),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于每年四月底之前编入下一年度研究生课程选课表(库)。新调入教师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研究生课程由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特批,五月份之后批准的课程编入另一年度选课表(库)。
12、各学科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应该确定学时、学分、开课日期(春、秋或春秋)、教学对象、任课教师(主讲教师和辅讲教师)、教学大纲、实践环节(或创新性要求)、主要参考书目等内容,并建议采用的主要教学用书。公共基础课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一般应指定主要教学用书。硕士研究生课程和博士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一般应制定教学周历,以便研究生了解教学进度。
13、为了保证选课库的时效性和前沿性,连续三年未开设(如无人选修等)的课程自动撤销并从选课库内自动删除,重新开设时填写“重开课程申请表”报研究生院申请恢复。非学位课程因任课教师出国、退休或健康等原因,经院(系、所)同意后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撤销、暂停或推迟。经研究生院批准暂停的课程,其暂停时间不计入未开课时段。未经申报或者申报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停开或中断研究生课程(包括研究生选课后无故停开课程),经调查确认为无故停开或中断,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对相关责任者通报批评。
四
任课教师资格
14、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
博士学位和讲师职称的本校教师担任。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的本校教师担任。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教师任教研究生课程,一般须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推荐再由研究生院审批。
15、教师退休后继续担任研究生课程应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和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退休前二年应将辅讲教师以及课程后续发展计划报送研究生院,否则退休后不宜继续任教该课程。若退休后确有需要继续担任研究生课程讲授任务,原则上不宜超过二年,因师资缺乏等特殊情况需要超期任课则由研究生院审批。
五
课程教学要求
16、每位任课教师主讲研究生课程每学期不宜超过三门(或6学分),每学年任课总课程数不宜超过五门(或10学分),需要任教更多课程时由院(系、所)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17、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规定数量才能开课。硕士研究生课程须达5人以上、博士研究生课程须达3人以上才能开课。当任课教师为选课研究生的导师时,应该有不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选课才能开课。不满足上述要求开课应有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批准所开课程无效。选修不满规定人数的课程经研究生院书面批准后可以延期至下一个学期,下一个学期当该课程的选课人数达到规定数量方可开课。
18、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若确有必要安排研究生自学、实践或撰写报告的课时,则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宜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非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宜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任课教师不宜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准将授课任务未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而随意转交给他人。
19、教学大纲或教学周历有修改时,应于研究生课程选课库开放前两周将院(系、所)同意的修改稿交到研究生院审批后上网。
20、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能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停课者须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后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1、任课教师应认真记录“教学日志”中的各项内容,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课程结束后,将“教学日志”与课程成绩一起交到研究生院(公共基础课)或开课的院(系、所)(专业课)。
22、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五
课程教学质量控制与课程教学督导
23、研究生院和开课院(系、所)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进行检查评估。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课程教学督导,协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在检查评估和教学督导中发现确有不胜任工作的教师,在给予帮助后仍然没有改进的,研究生院建议担任教学任务的院(系、所)撤换任课教师。
24、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应配合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尊重和理解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共同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技能。
25、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导师及院(系、所)不宜安排其研究生出差一周以上,以免影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或考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较长时间出差时,须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
六
其他
26、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并于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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